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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深度解读《新私募基金备案新规》
来源:沿湖财经 | 作者:沿湖财经 | 发布时间: 2020-02-12 | 31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早在年初的时候,就有江湖传闻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新规要发布,当时网上还流传出一份“据说是协会内部拟定的初稿”,但最后还是一直压着没有正式发布。就在大家惶惶一年之后,协会终于在今天发了大招!《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正式落地!

      以下为《新规》原文+沿湖解读精华版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一)法律规则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沿湖解读

     此次在法律依据上,协会有增加也有减少。
  1. 增加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2. 保留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 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沿湖解读

      中基协再次强调了私募基金是属于投资本质的活动,明确禁止了私募基金从事借贷(存)活动,目的是促使私募基金回归其主营业务。
     (1)“从事投资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设置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
      对于此,中基协会长洪磊曾在某金融会议上表示:对收(受)益权类产品,要保障基础资产有可追溯的稳定现金流,现金流账户可控且满足风险隔离要求,禁止刚性回购。此前收(受)益权类投资往往带有远期回购条款,本质上是变相放贷,新的备案须知发布之后,此类模式很可能将被禁止。

     (2)再次强调不可以进行信托贷款间接发放贷款,特地将各类资管计划嵌套变相从事前述业务列为违规。

     (3)其他不属于私募投资范畴的,主要属于18年版本,及18年已经发布政策的融合,并无太大变化。


     (三)【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沿湖解读

     此次中基协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明确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此处沿湖咨询提醒双管理人与双GP概念不同。


     (四)【托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沿湖解读

    (1)首段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界定,强调银行不能通过托管合同免除自身的责任,而且要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法律法规依据,也就是不能以银行业协会此前的内容作为界定托管银行的职责边界。

    (2)明确资产配置型私募基金必须要托管。

    (3)契约型私募基金原则上应该要托管,但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4)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对于托管方面没有严格性要求(并无变化)。

     (5)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合伙企业、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新增条款)。


     (五)【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沿湖解读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

     (六)【穿透核查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沿湖解读

    (1)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管理人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投资者资金来源】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沿湖解读

    (1)资管新规要求投资者的资金应当是合法的、自有的,不能是借贷资金。
    
(2)沿湖咨询在辅导私募管理人合规基金备案过程中,曾多次收到协会要求投资者提供材料证明其有相应的出资能力证明的反馈,该反馈主要出现在个别投资者认缴过高等情形下。


      (八)【募集推介材料】

      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沿湖解读

     明确了股权类、资产配置类的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九)【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投资者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风险揭示书中“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项声明签字签章确认。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季度更新时,应当及时更新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投资者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沿湖解读

     (1)重新强调了: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的披露。
     (2)特殊风险披露中增加了: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披露。

      (十)【募集完毕要求】

      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本须知所称“募集完毕”,是指:1.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沿湖解读

     明确“募集完毕要求”:

    
(1)契约型基金认购款需要全部进入基金托管账户(极少数上情况下不托管,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2)公司型或合伙型,投资者均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并完成工商确权。同时投资者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
    
(3)特殊类型比如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保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不做要求。


      (十一)【封闭运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沿湖解读

     (1)私募股权基金应当封闭是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 认/申购和赎回。
     
(2)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此处沿湖强调,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那么对于合伙型基金,未实缴的认缴部分的转让是否包含在内?有待商榷。
     
(3)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增加投资者或增加认缴出资额的条件。
      
强调重点:1、须同时满足以上5条的要求。2、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4)根据以上要求,契约型股权类基金,在备案完成后,是否将无法扩大规模?有待商榷。

      (十二)【备案前临时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沿湖解读

      基金备案期间(根据经验:普遍2-4周左右),首批募集资金将可以投资现金管理工具。

      (十三)【禁止刚性兑付】

      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管理人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沿湖解读

     (1)明确了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2)特殊强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变现实现保本保收益。


      (十四)【禁止资金池】

       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沿湖解读

      再次强调:
     (1)每支基金必须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2)私募基金产品不得存在混合运作,分散募集、集中运作等操作,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

     (十五)【禁止投资单元】

      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沿湖解读

      协会明确了每支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投向相同的资产,从而做到公平对待投资者。

     (十六)【组合投资】

      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沿湖解读

     私募基金是“单20%”,即投资单一资产(产品或标的)不能超过基金规模的20%。更为关键的是,用词上只是“建议”,即并没有强制要求。


     (十七)【约定存续期】

      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沿湖解读

     (1)明确股权投资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
     (2)2017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明确求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3)沿湖说明特殊情况:如果一个私募基金当初设立的时候规定的是存续5年以上,但是如果提前退出了,是否符合此处规定呢?沿湖认为符合,这里的5年存续期应当以合同规定的为准,实际提前退出了,这个也是市场正常的需求。


     (十八)【基金杠杆】

      私募投资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分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设置极端化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级安排进行利益输送、变相开展“配资”等违法违规业务,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沿湖解读

      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如下:
     (1)固定收益类: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2)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3)混合类: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4)权益类: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十九)【关联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上述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沿湖解读

     (1)明确关联交易定义:私募投资基金 与 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特处沿湖强调: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生交易行为也可能属于关联交易。         (2)管理人在备案关联交易基金时应该提交 估值报告、风控控制机制及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书。


      (二十)【公司型与合伙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记和投资者确权】

     

      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设立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沿湖解读

    (1)强调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的工商确权。

    (2)明确确权的程序和期限要求,沿湖整理的期限要求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一)【明示基金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示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费率安排、核心投资人员
或团队、估值定价依据等信息。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人民币1元,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沿湖解读

    (1)明确执行《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2)明确基金合同的必要信息,其中沿湖主要强调估值定价依据信息这一项,沿湖合规辅导私募管理人备案过程中,经常收到协会反馈“管理人说明底层标的估值定价的依据”,此处协会已将“估值定价依据”列入基金合同中必要的要素信息。


       (二十二)【维持运作机制】

       
      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沿湖解读

     (1)中基协明确要求《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应当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能够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

     (2)托管机构等“相关当事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样, 不因注销资质而免责。

     (3)已注销的私募管理人可妥善处置其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二十三)【材料信息真实完整】

     
       管理人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持续信息更新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管理人应当上传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和实缴出资证明等签章齐全的相关书面材料。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如发现私募投资基金可能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采取约谈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的,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沿湖解读

     此条条款,首次明确协会在办理基金备案时,如发现可能涉及损害投资者的风险,协会将会采取约谈管理人实控人、股东、高管等方式。


     (二十四)【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信息、
投资架构、特殊目的载体(如有)的具体信息、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如有)、资金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以及影
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披露的持续投资运作信息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备份。

       沿湖解读

     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沿湖提醒:协会将征求意见稿中的“资金投向”替换为“投资架构、特殊目的载体(如有)的具体信息等两项更具体的要求。


     (二十五)【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要求】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年度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沿湖解读

     (1)首次明确私募股权、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要经过审计,审计机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连带赔偿措施及对应的赔偿方式,此处并未明确说明。


     (二十六)【重大事项报送】

       
       私募投资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

       1.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

       2.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

       3.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4.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

       5.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6.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沿湖解读

    (1)私募管理人发生如上任何一条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应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

    (2)沿湖着重强调:单一投资基金不能退出,符合本重大事项报送条款。


      (二十七)【信息公示】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季度、年度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的,在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一旦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后,协会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私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对于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元,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

         沿湖解读

     (1)未按时进行披露,管理人未整改前,协会暂停基金备案申请。

     (2)未按时披露累计达2次,管理人将列入异常名单。

     (3)公示时长为至少6个月。

     (4)基金公示信息持续提醒事项:基金规模小于500万元人民币、基金实缴低于20%、个别投资者首轮未实缴。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沿湖解读

     (1)中基协首次明确,基金到期三个月内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暂停新基金备案。

     (2)沿湖提醒:展期需要3个月内完成;基金清算3个月内提交申请;


     (二十九)【紧急情况暂停备案】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 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沿湖解读

     (1)“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为【紧急情况暂停备案】最可能涉及的违规事项。

     (2)此处第7条中,《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详细条款如下:

一、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特殊备案要求

 

     (三十)【证券投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沿湖解读

     明确“证券类”基金份额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之一。


    (三十一)【开放要求和投资者赎回限制】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沿湖解读

      意见稿的要求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后应封闭运作不低于6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每月至多开放一次“,很显然正式稿更为宽松。

另外,正式稿还删除了原来分级基金的相关备案限制,即:

【分级基金】分级基金不得设置极端化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级安排进行利益输送、变相开展“配资”等灰色业务,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三十二)【规范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沿湖解读

     该规定主要预防管理人通过业绩报酬的调节来变相达到降低投资人收益浮动空间,从而制造刚兑兑付假象。当然实际上这个比例限制和证监会的资管细则一致(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


      (三十三)【投资经理】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协会完成注册。投资经理发生变更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并告知投资者。 

        沿湖解读

     (1)基金合同中应明确投资经理人选;

     (2)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并在该管理人名下完成注册;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特殊备案要求


      (三十四)【股权投资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
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沿湖解读

    (1)明确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属于股权投资的范畴。

    (2)可转债: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3)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是指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也就是将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三十五)【股权确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或受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应当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管理人应及时将上述情况向投资者披露、向托管人报告。

        沿湖解读

     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时确权,并新增了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和托管人报告的要求。


     (三十六)【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沿湖解读

     此款主要目的系【防范利益输送】,此前发行的基金实缴不足70%的,管理人不得发行与该基金实质(同策略、同范围、同阶段)相同的新基金,除非经【原基金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四、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特殊备案要求



     (三十七)【投资方式】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依法设立或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八)【杠杆倍数】

     
      分级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三十九)【单一投资者】

      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除投资比例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约定外,其他安排参照本须知执行。


        五、过渡期及其他安排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则及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沿湖解读

      过渡期安排主要有2点:

1.按照新老划断,2020年4月1日起,按照新备案须知执行本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即使4月1日在提交中,也将根据新规不予办理)


2.这个时间点以前的存量老产品的投资范围不符合新须知的,在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规模,但可以自然到期,保证市场的平稳过渡。

       私募投资基金投向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沿湖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投向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不依据本《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的规定。

来源:沿湖财经